浙江省出台五水共治新规

2015年06月26日 阅读 656

日前,《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29号公布,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治水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激励与惩戒、社会参与、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为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长效治水提供立法保障。

《规定》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水工作责任主体。对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水工作中存在不公开信息、考核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该《规定》特别加强对排污企业及个人的监督和惩罚,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影响和损害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治水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形,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