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太湖大道与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开发区太湖大道与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其北面为陈塘村下亩里村,西面为长城路,南面为太湖大道,东面为长兴百盛酒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2346平方米。该地块最初为农用地,2001年,长兴长宁伯乐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用作工业用地并开始建设标准厂房,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主体建筑工程处于停建状态。2009年,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过户形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商住用地。2012年,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对停建状态下的主体工程进行拆除整平后闲置至今。根据《开发区太湖大道与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规划意见书》,该地块后续将用于二类住宅(R21)、零售商业(B11)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号)文件精神,鉴于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及无生产史工业用地,为更好地了解本地块的现状,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
为此,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州宝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对开发区太湖大道与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初步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工作,评价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用地要求。
现公示该项目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
(1)基本情况和结论
本地块位于长长兴县太湖街道,总用地面积为12346平方米。该地块最初为农用地,2001年,长兴长宁伯乐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用作工业用地并开始建设标准厂房,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主体建筑工程处于停建状态。2009年,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过户形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商住用地。2012年,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对停建状态下的主体工程进行拆除整平后闲置至今,后续将用于二类住宅(R21)、零售商业(B11)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本次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地块进行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本次共采集36个土壤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地块内29个土壤样品、4个地下水样品,背景点7个土壤样品、1个地下水样品,并按照相关规范完成样品检测。
本次调查土壤质量评价优先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及表2中 “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结果显示,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
本地块地下水整体水质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 类水质,地下水样品中各检出项目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 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美国环保署区域筛选值(RSL)。本场地规划为二类住宅(R21)(第一类用地)、零售商业(B11)(第二类用地)用地,地下水环境风险低,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本场地规划为二类住宅(R21)(第一类用地)、零售商业(B11)(第二类用地)用地,从严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此次场地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无需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第一类用地”再开发利用。
(2)委托单位
单位:浙江长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莫勤剑
联系电话:18367287188
(3)场地调查机构
单位:湖州宝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继洪
联系电话:13326152799
(4)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项目的初步调查报告结论进行公示
(5)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6)意见提交具体形式
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