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机关事业老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调查公示

2021年10月11日 阅读 387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53号)等相关规定,湖州宝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受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德清县机关事业老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现将本方案相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1、项目名称:德清县机关事业老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

2、项目背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8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衔接方案>的通知》(湖人社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德清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特制定此次衔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3、实施范围及适用对象:实施范围为全德清县,本《方案》适用于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德清县机关事业老制度,且截至《方案》实施时仍然参保,但不符合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纳入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分流后保留在老制度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改制人员”)和“三同人员”等其他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4、项目简要内容:①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个人退休待遇维持不变,《方案》实施次月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②2014年10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起,改制人员按德清县事业单位相同岗位级别平均缴费基数和24%的缴费比例清算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清算养老保险费。③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至《方案》实施前,改制人员按德清县事业单位相同岗位级别平均缴费基数和24%的缴费比例清算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清算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历年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计算转移。

不选择按上述办法清算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评估实施单位:湖州宝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毓烨           联系方式:13335720058(微信同号)

6、自公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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